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院观察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保人员发生酒后驾驶肇事等八种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具体包括:(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三)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四)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五)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八)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