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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房管局有关方面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07-06-29 00:00


  问: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余额?

  答: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资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因拆迁等造成灭失的。

  问:到哪儿申请退还维修资金?

  答: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或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退还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申请。

  问:申请退还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申请退还维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一起申请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后,提交材料包括:退契税凭证、经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专用章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分别持有的原《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已收到退还维修资金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和购房人身份证。

  被拆迁房屋权利人申请退还维修资金,需填写《灭失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退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销通知书》、《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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