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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循环贷款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07-06-15 00:00


    个人住房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在农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自然人客户,以贷款所购住房设定最高额抵押,向农行申请的可在约定额度(循环额度)和约定期限(循环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

  最高抵押额度=住房抵押价值×抵押率。在循环额度有效期内,最高抵押额度原则上保持不变。

  循环额度=最高抵押额度-首笔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在循环额度有效期内,循环额度随着首笔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减少而增加。

  循环额度有效期自《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生效并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之日起5年。有效期结束后,借款人需继续使用个人住房循环贷款的,应再次申请最高抵押额度,并按本办法关于最高抵押额度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新批准的循环额度有效期自新的《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生效并重新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之日起5年。

  循环贷款既适用于首次向农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其中包括申请非交易转按贷款和申请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也适用于已在农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但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同一借款人有三笔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受理其循环贷款申请。

  贷款条件

  (一)循环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大陆公民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

  (三)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农行信贷管理系统,无连续逾期90天以上贷款记录(有此记录的,须提供整笔贷款已结清的凭证原件),申请循环贷款时无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收入稳定,还款能力符合外部监管机构和总行要求;    

  (六)借款人申请循环贷款时,抵押物既可为期房也可为现房。抵押物为期房的,借款人在循环额度内申请用款时,必须取得抵押物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贷款用途的规定

  循环贷款适用于各种消费性支出及外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贷款用途的确定可采取由客户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发票或其他用途证明的方式,也可采取由客户提供用途书面声明的方式。

  贷款期限

  循环额度内每笔贷款的期限须在借款凭证上载明,所有贷款的到期日均不得晚于最高抵押额度内首笔个人住房贷款的约定到期日。

  贷款利率

  贷款用途为购房、购住房配套车库(车位)且借款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购房(购车位)合同的,循环额度内的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下,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下浮幅度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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