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已发生很大变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了,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大大增强。对此,近日由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天津市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与会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畅所欲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现刊登如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大特点
一、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
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未成年人的整体素质。
三、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增强了法的针对性。
四、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的责任。
五、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保护是基础。
六、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学校保护是关键。
七、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强化全社会保护。
八、体现以人为本,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九、有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力度。
十、增加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严格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特点
傅士成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原法作了许多重大修改,呈现出许多新特点。这些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确认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具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2.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废除多年实行的“工读学校”,规定兴办“专门学校”,为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提供义务教育。由于以往基础教育实行依户籍就地就近入学的制度,所以流动人口子女在入学接受学校教育方面遇到了种种困难。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3.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1款概括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它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项总原则,在新法各章中均有体现。该法的“学校保护”一章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社会保护”一章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一章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是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民族远见的原则,也是解决当前在很多方面存在急功近利做法的一项基本要求。
4.强化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主要和突出责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5.着眼于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责任。
6.明确了法律责任,提高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如果法律仅仅作出规定,却没有规定不遵守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那么这部法律被遵守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比如该法增加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等,使该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明确主管机关 制定配套法规
梁津明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我国一切组织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但是重点是国家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就是国家机关的义务,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需要国家机关创造条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起这一历史重任。当务之急的工作是:
首先,明确相应的主管机关。“徒法不足以自行”, 要保证该项法律正确而有效地实施的前提是明确相应的主管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究竟哪个部门主管,哪个部门协管,相互的职责权限如何划分尚需作出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前,包括我市在内的一些地方在政府内设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做法值得推广。但办事机构设在团委不妥,建议设在教育行政机关内并且赋予相应的职权。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还必须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切实将其落实。
其次,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许多内容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我市早在1990年就曾制定并于1997年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天津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情况,修订我市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办法。否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许多美好的原则可能流于形式。譬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等规定。
再次,建立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救济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究竟如何处理,它与现行的法制框架如何衔接、又如何区别,需要更为具体的思考。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在生长发育中,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应当建立有别于成年人的机构、程序和办法予以制止、矫正和弥补,只有这样,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才能够真正实现。
家庭的责任与面临的新问题
关颖 天津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赋予家庭新的责任,对于广大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家庭教育指导者来说需要认识和面对许多新的问题。
首先,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新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才”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孩子对成年人在人身和经济等方面的依赖,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二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就是说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三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与学校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而不能只盯着孩子的学习忽视全面发展,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
第二,家庭保护的关键是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在我国家庭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漠视孩子的权利,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养育孩子过程中包办、代替过多,为了保证孩子的学习,许多孩子日常生活的事由父母代劳了,结果是弱化了孩子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所谓“适当”就是要符合孩子的特点和需求,以孩子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对他们实施教育和保护,这是对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基本要求;“缺位”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第三,创造良好环境是家庭保护的重要条件。我们的一项研究表明,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不好的比例高出普通孩子好几倍,而家庭关系越是不好,离家出走的比例越大,频次越高。这种恶性循环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第四,父母的角色学习与教育是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近年来,父母对孩子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但有两个最基本的问题被忽略了:一是未成年人有什么权利,如何保护他们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进入父母了解、关心孩子的范围;二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许多人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因而在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因此,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关键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建议一是把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普法教育与家庭教育指导有机结合起来;二是把父母教育作为成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整体规划,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教材、基地、科研等保障,使家庭教育指导正规化、规范化,使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成为每一个有子女公民的必修课。从根本上起到帮助和促进父母正确履行其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职责的作用。
加强德育 预防犯罪
和平区小白楼长春道社区居委会
长春道社区现有居民1380户,2381人,其中社区青少年约700人,占社区总人口的21.11%。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整合社区资源,广泛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了学校为主导、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三位一体”的教育格局,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社区实现了常住和暂住未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网络形成稳定的工作队伍
1、健全组织。在街道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我们社区成立了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由派出所、居委会、学校、驻社区单位、家庭代表等组成的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定期研究部署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还组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志愿者队伍。按照联席会的要求,有步骤地推进工作任务的落实。
2、完善长效管理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了举报反馈机制,向居民群众公布了举报热线,号召广大居民关注关怀青少年的成长,发现不良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形成了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另一个方面,对青少年易发生的问题提前分析,超前制定预防措施和规划,把预防违法犯罪关口前移,确保了实际效果。
二、突出品牌 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1、采取活泼新颖的教育形式,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我们依托“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社区家长学校”等法律教育基地,请派出所、检察院和法院的公安干警定期为社区的孩子们讲法律常识;请大学生到社区和未成年人共同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让青少年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2、精心设计和实施品牌活动,推进社区预防工作的项目化运作。我们在开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律咨询热线”的基础上,设立了“法律在我身边——法制教育大家谈”和心理咨询热线,坚持每月开展两至四次活动。请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工作者进行案例分析和心理咨询等。
3、建立社区德育载体,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我们在社区建立了一个基地,四个园地,即“爱心园——青少年社会实践基地,社区党员奉献园、社区单位共建园、青年志愿者服务园、红领巾绿色环保园”。组织社区党员、社区少先队员,开展了“大手拉小手,共建美好家园”等活动。我们在街办事处的大力支持下,还在社区建立了图书阅览室,购置了一大批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图书、报刊、影视和文学作品,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的业余生活,既增长了知识,又预防了犯罪。
三、把握重心,做好群体预防工作
闲散青少年、不良问题青少年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易发的重点群体。我们对他们高度关注,热情关心。一是对闲散青少年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跟踪服务,在生活、学习、行为上帮助他们,让他们健康成长。二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帮教服务认真对社区问题青少年开展帮教工作。建立问题青少年档案,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开展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了萌芽状态。
要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
马军 河西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增多的发展趋势。面对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就案审案,一判了之。要在审判的各个环节,像“家长对待孩子、教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真心诚意地“教育、感化、挽救”他们。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内容中应该坚持的基本要求。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施以较宽容、温和的处理方式,主要考虑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对事物认识能力较低、犯罪动机和行为方式幼稚、抵制错误能力差等因素。
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些问题还需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一是要认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二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应作为司法机关办案时必须履行的一项程序性义务,否则即违法;三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监督、保障和促进职能作用,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做好学生法制教育工作
天津市育红中学
育红中学是南开区区重点中学,在校学生2000多名。多年来,我们坚持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建设三个载体,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载体一:发挥第一课堂主渠道作用,上好法制教育课。我们坚持每月一节法制教育课,纳入课表,使法制教育课程化,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考核、经费“六落实”。坚持校长、主任听课制度,定期开展法制课教研及评优观摩活动,交流教学经验,增强教学的准确性、生动性,提高法制课的教学效果。
载体二:开辟第二课堂,法制实践活动增效果。根据学生课上掌握的知识,针对学生年龄特点、思想实际、接受能力和思想品德发展规律,结合各学段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1)每学期举办“我与法”主题班会教育活动。(2)每学期举办一次《法制教育手工报》评比展览。
载体三:建设“三位一体”法制教育网络,社会资源来补充。我校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思路就是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努力构建了以学校为主阵地、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齐抓共管的“三结合”法制教育网络,使学校、社会、家庭三方教育形成合力,创新了法制教育途径,具体做法是:1、与所在的兴南街办事处和兴南派出所建立了学校、街道、派出所法制教育网络。2、聘请公、检、法、司部门专职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心理教育专家组成学生法制教育宣讲组。充分利用了法制教育资源,开创了各方人士直接参与学校法制教育途径。3、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进家庭”活动。使学校、家庭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使法制教育更加扎实有效。4、开展了创建法制教育基地的活动。我校在少管所、法院少年庭、司法局宣传科、街道综治办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开展现身说法,以案说法和法律咨询等活动。
二、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学校每学年举办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还建立了法律咨询室,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保障残疾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在每年的招生中,我校主动承担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的招生工作,减免他们的学费,学校还为20多位特困家庭的学生减免学费,以保证这些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