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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农民养老补贴制度解读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07-05-25 00:00


  为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西青区制定了《西青区农民养老补贴制度实施细则》。为使广大群众及时深入了解该项农民养老补贴制度,现对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问:西青区农民养老补贴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答:建立农民养老补贴制度,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将改革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农民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农民养老补贴制度,要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依托,以村集体筹集为主渠道,区、街镇两级财政适当扶持,切实做到“全覆盖、广受益、老有所养”。

  问:西青区农民养老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哪些?

  答:(一)农民养老补贴发放范围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本区农业户口人员。

  (二)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月起开始发放;去世人员从去世当月的下月起停止发放。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政策性养老保险以及由集体出资参加其它商业性保险的,从养老保险金给付当月开始停发农民养老补贴。

  问:西青区农民养老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一)男60-79周岁、女55-79周岁每人每月补贴的最低标准为150元;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二)各村发放的养老补贴已超过各年龄段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未达到区规定标准的,由区、街镇两级财政按各年龄段标准补齐差额。

  (三)特殊群体(如五保户、享受低保人员、残疾人、独生子女家庭等)在原有政策、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养老补贴,不得相互抵扣。

  问:西青区农民养老补贴的发放方式有哪些?

  答:养老补贴以2007年4月30日核定结果确定。原村发放部分仍由各村自行组织发放;差额部分由区老龄办按街镇、村上报核定的基数,委托西青农村合作银行组织发放。

  问:西青区农民养老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具体有哪些?

  答:(一)养老补贴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养老补贴申请人由各自然村集体组织填写《农民养老补贴申请表》,同时由申请人如实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养老补贴资金及享受人员需调整时,由各村每月报街镇民政办审核后向村委会村民公示。

  (三)街镇民政办对申请人出生年月日、投保情况、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材料逐项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区老龄办审批。

  (四)区农民养老补贴办公室对街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农民养老补贴办公室核准,向银行下达开户通知,区农村合作银行按区农民养老补贴办公室下达的通知,开立个人农民养老补贴账户,将存折由街镇、村负责人及时送达享受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区老龄办书面通知各街镇并说明理由。

  问:西青区农民养老补贴资金是如何进行筹集和管理的?

  答:(一)已达到养老补贴最低标准的各村,村集体要继续巩固完善养老补贴制度;未实行养老补贴或已实行但未达到最低补贴标准的各村,其差额部分由区、街镇按1:1比例补齐。

  (二)区、街镇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本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养老补贴资金及本年度预增人员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为保证农民养老补贴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街镇资金缺口每年由区级财政垫付,年终区财政根据区农民养老补贴办公室提供的街镇资金使用情况,由区财政与街镇统一结算。

  (四)养老补贴的具体补助标准以各村2007年4月30日前上报并核定结果确定,各村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落实。对于随意降低原有标准或擅自取消原有补贴的村,区、街镇两级不再重新核定配比基数,一切后果由街镇、村自行负责。

  (五)养老补贴资金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

  问:西青区农民养老补贴制度如何进行组织与实施的?

  答:(一)为确保农民养老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农民养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补贴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核定对街镇、村的年度补贴基数,并视情况修订完善政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研究室、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老龄办、西青农业合作银行、各街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老龄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街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农民养老补贴工作的领导,切实把为民造福的好事办好。

  (二)各级养老补贴办公室要认真调查研究,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农民养老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与部门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农民养老补贴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养老补贴的资金筹集与核对,根据老龄办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农民养老补贴资金拨付至农民养老补贴专用账户。养老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

  (四)区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民养老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农民养老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各级农民养老补贴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报送和审批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农民养老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款数,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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