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2、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权属证书;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 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在备案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3、房屋装饰装修应遵守哪些规定?违反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
危险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不得装饰装修。
违反上述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告知哪些管理服务单位?
答: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务单位:(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书面告知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