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介绍《条例》出台和实施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使用原则、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方面的相关规定。
答:《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是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1月7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本市第一部关于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法律规定。《条例》是在修改、补充和完善2004年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出台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出台的。《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所有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内。《条例》要求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条例》规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条例》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我市的鉴定机构由市级和区(县)级机构组成,分别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以及18个区(县)房屋管理局下属的区(县)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机构按照技术、设备等资源的不同划分为三级资质,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是我市的一级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各区(县)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分别为二级或三级资质鉴定机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规范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指导各区(县)鉴定机构开展业务和技术工作。一级鉴定机构负责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房屋的安全鉴定;二级鉴定机构负责承接除历史风貌建筑以外的本行政辖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整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住宅;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公共建筑;三级鉴定机构负责承接除历史风貌建筑以外的本行政辖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住宅;整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公共建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