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职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前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支付。
工伤职工就医属于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⑴治疗非受伤部位及非工伤引发疾病的费用;
⑵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标准的及与伤(病)情程度不一致的医疗费用;
⑶未经批准到外埠及非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要求的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项目或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医疗费;
⑸不符合市卫生、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现行医疗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⑹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⑺其它不合理收取的医疗费用。
如何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的申报手续?
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认定工伤前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报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继续住院治疗的费用,由签订服务协议计帐,工伤人员出院后,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持医疗费用明细、申报结算凭证等,报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住院费用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的也可按月申报结算。工伤职工登记后在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未与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建立结算关系前,暂由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结算。
用人单位需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津社保工支字25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诊断证明;
2.工伤职工病历;
3.全部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明细、门诊费用清单、处方底联及相关检查结果的复印件。
分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核实后,在《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上加盖工伤保险审核专用章和审核人章,与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