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07-04-25 00:00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双方当事人。

  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留存);

  5、个人售房发票(查验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属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交易鉴证书》(原件留存)。

  购买拍卖的房屋,申请人提交委托拍卖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签定房产买卖协议。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买卖房价总额的2%。交纳。

  2、转让手续费: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4、印花税:存量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5、营业税

  个人转让住房符合国税发[2006]74号文件规定的,按5.55%缴纳营业税。

  6、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符合津地税所[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7、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附件: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