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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社区家庭病床就医手续和结算手续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07-04-20 00:00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宽家庭病床设立条件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自2007年1月1日起,家庭病床设立的条件按新的规定执行:60岁以上的,行动不便的。患以下疾病,并且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 

    社区家庭病床登记就医手续按住院登记的手续办理。符合办理家庭病床条件的人员,应在设立家庭病床的当日办理住院资格确认手续。在一个年度内,需多次办理家庭病床的,每次均需办理住(出)院手续。

    参保人员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其他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中心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结算。在一个年度内,无论办理几次家庭病床,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2007年的起付标准为660元,最高限额为44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87%,退休人员92%,“老工人”95%。44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80%。家庭病床年累计天数在90天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超过90天,不再享受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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