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者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按照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例如:某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其员工李某在车间搬运货物时,不慎将小指砸伤,造成骨折,由于公司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且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因此李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