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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是富人保护伞
天津日报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07-03-30 00:00


 “《物权法》表明这样一个原则:只要合法取得的财产,国家就予以保护,而不论贫富。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它也将鼓励人们去创业或做大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部法律经过十三年酝酿和广泛讨论,历经七次审议,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它的正式出台,被称为“财产法”的这部法律更是成为热议的话题。3月27日,《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受天津市律师协会邀请,到津举办《物权法》系列讲座。借此机会,记者采访了江平教授,对《物权法》中人们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解读。

  保护财产权利

  鼓励创造财富

  在《物权法》出台之际,有人表示这只是为富人们支起的一把保护伞。对此,《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并不同意,“《物权法》中所谓私人财产的概念决不仅指富人的私人财产,它的含义要更为广阔。比如,提出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利益,这是保护占中国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提出保护城市拆迁中房屋所有人的利益。这难道说都是属于富人的利益吗?”他告诉记者,《物权法》表明这样一个原则:只要合法取得的财产,国家就予以保护,而不论贫富。据了解,过去不少个体私营经营者存在一定的担忧,害怕一旦政策变更之后自己财产有可能被没收或追究。“《物权法》的出台应该可以结束这样的担忧。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它也将鼓励人们去创业或做大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不难发现,《物权法》中强调的是保护合法财产,也就是说财产的取得具有合法来源,非法所得不予保护。江平告诉记者,“《物权法》应该建立在这一前提下,《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应该推定占有人是合法的,并不需要所有人证明是合法取得的。如果有人提出异议,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否则视为合法。”

  “《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过去我国没有一部比较完整和系统的财产法律,这次《物权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缺,”江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

  《物权法》的出台并非一帆风顺。从列入立法计划到最终通过,经过了十多年的酝酿和讨论,历经七次审议。分析其中原因,江平表示,《物权法》的制定有其特定背景,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十分广泛和复杂,这让《物权法》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江平认为,通过反复的讨论、审议,《物权法》的立法体现了三种思维:传统思维、现实思维和现代思维。他解释说,所谓传统思维,指的是对财产所有权沿用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划分方式。现实思维指的是以现实稳定为基础稳妥发展。这在农村土地物权讨论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例如,集体土地能否出让、承包经营土地能否适当流转、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能否进行流通等问题,在经历了激烈的讨论后,最终还是决定以保持现状为主。相邻关系、城市社区关系等问题的处理也体现了这一思维。《物权法》的现代思维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现代市场需求的思维和与国际接轨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推进市场经济发展

  在《物权法》中,明确提到“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中涵盖了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比较来说,除《物权法》外,还有很多法律都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进行保护,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将要出台的《国有资产法》等。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来说,则更多地要依赖于《物权法》”,江平表示,《物权法》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私人财产的保护范围,并把私人财产保护提升到了与国有、集体财产平等保护的位置。

  作为《物权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是否应采取平等保护原则也曾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国家财产应予以优先保护也有人提出,《物权法》作为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江平认为,《物权法》中表达了两方面意思:一是进一步确定了公有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强调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平等保护原则,这来自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过分强调了对某一财产的特别保护,将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

  有专家表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转移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二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企业是大或者小,都必须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否则难以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江平认为,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实现三方面的平等:第一是中外平等,中国加入WTO、两税合一等都是这一平等的体现;第二是公私平等,这里的“私”是比较宽泛的一个概念。第三是城乡平等,打破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

  

  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私人财产权利

  近来,重庆“钉子户”的案例受到了高度的关注,恰逢《物权法》出台之际,人们也在期待新的法规是否能够妥善解决这一类问题。在人们关注“钉子户”案件的背后,实际关心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时如何处理?这也是《物权法》中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

  “《物权法》的出台就是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但规定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征用,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江平认为,由于《物权法》中并没有列举什么是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目前的难点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否商业行为就属于非社会公共利益呢?这方面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认真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将公权力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美国上世纪20年代修建帝国大厦,小商贩全部搬迁,后来也被视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美国一个小镇要修建大型药厂,有专家也表示,修建药厂可以增加小镇的就业机会,提高税收,也可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江平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能由某个人或部门拍脑门决定,需要经历一定的程序认定。

  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发生征收征用行为,与之相伴的是补偿问题。虽然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征用时需进行补偿,但补偿不可能精确到让每个人都满意,因此,是否合理很难准确判定。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有公平的判断。以住房拆迁补偿为例,公平补偿意味着保障被拆迁者的居住条件和拆迁之前的条件接近,包括面积、位置等。但是,《物权法》只能规定征收征用时需要进行补偿。具体如何补偿、怎么补偿,还需要依靠其他法律法规的支持和配套。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改造,经常要涉及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等问题,这时就容易出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私人财产受其他私人侵犯比较容易解决,而私人财产被公权力侵占的话,问题就比较棘手。往往公权力比较强大,而《物权法》更多地要防止一些人利用手中拥有的公权力侵犯私权利。但江平告诉记者,公权力的强制性仍是不可否定的。虽然被拆迁人可能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在给予了相应的救济办法之后,政府和法院可以进行相应的裁定。

  

  《物权法》出台

  重在实施

  “《物权法》的通过是重要的一步,但更重要的是法律通过后的实施。”江平认为,《物权法》的实施主要依靠两条途径:首先是法院,对于财产纠纷,诉讼是最后的保护渠道,人们可以通过诉讼来保障自身的合理权益不受侵犯。《物权法》通过之后,肯定不会再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于其中一些问题并没有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将做大量的司法解释。第二是公权力机构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物权法》提出了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保护,涉及公权力的问题。在《物权法》做出原则性规定后,公权力机构对于私权的保护和行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江平表示,《物权法》对于私权的保障更加具体了,包括更具体的征收征用的合理补偿规定等,接下来的重点是做好和《物权法》相配套的工作。《物权法》里有两个东西是和公权力密切相关的,一个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需要经过很多行政程序;另一个是征收征用问题,在《物权法》中只能从民法、私法的角度来加以规定,而对于行政权力如何实施,《物权法》中无法规定,而且要加以制约和监督的就是这两种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有人建议出台《征收征用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但江平表示,目前征收征用和不动产登记尚未列入立法议程,不妨先制定条例。而且,《物权法》出台之后,部分法律法规,例如各种资源法也将相应进行调整。

  江平告诉记者,总体看来,我国《物权法》整体理念与国际是一致的,新增了一些过去没有的规定,如占有保护、善意取得、地域权,这都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但在土地物权方面,《物权法》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点,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这是国外所没有的。他表示,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国距离《民法典》的形成又近了一步。据悉,我国的《民法典》草案于2002年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中包括九大部分。过去已经相继制定了四个部分,即《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和《合同法》。此次通过的《物权法》是其中的第五个,也是其中最难的部分。《物权法》通过之后,《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民法总则这几个部分也将陆续出台。江平分析说,“《物权法》通过之后,《民法典》中的涉及财产权的主要部分已成形,估计剩余几个部分的审议将较为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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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大事记

  1954年至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起草《民法》,作为物权中最重要的部分——“所有权”成为当时最重要的一篇。之后又相继经历两次起草。

  1994年,《物权法》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物权法》”替代“所有权法”,走上历史舞台。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私产入宪”这一突破性的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此后,《物权法》的制定开始提速。

  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这一开门立法的举措,被称为2005年度的重大新闻之一。

  2006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七次审议,至此,《物权法》草案在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已日趋成熟。

  2007年3月16日,经过八次审议,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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