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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严格土地资源保护
天津日报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07-03-16 00:00


  本报日前刊发“十大亮点严细土地管理”的消息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纷纷来电来函询问有关新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具体问题。为此,记者就广大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方面负责人。

  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对地下空间的利用是怎样规定的?

  答: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保证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问: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取意见的方式有哪些?

  答: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公示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什么?

  答: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方向、布局和规模相衔接。

  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确认?

  答: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问: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如何确认?

  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

  问:在什么情况下用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答: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相邻用地无争议的,应当按照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问:怎样进行界址认定?

  答: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

  问: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怎样处理?

  答: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人。

  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问:怎样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土地登记。

  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怎么办?

  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属于国有土地的争议,或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市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吗?

  答: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问:土地权属怎样登记?

  答: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土地登记以宗地为登记的基本单位。

  问: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如何确定?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转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按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地下空间单独建造的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土地他项权的登记,由他项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竞买确认书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问:哪些情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租赁年限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的;

  (四)未依法缴纳土地税、费或者土地收益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六)违法占用土地的;

  (七)土地权利被依法限制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问:哪些情形应当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他项权人变更,或者其名称、地址变更的;

  (二)宗地界线、土地用途等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改变的;

  (四)其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变更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变更事项需要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问:哪些情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一)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收回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经告知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依法拆迁房屋、收购土地等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进行登记的;

  (五)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确认土地权属使原土地权利丧失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使原土地权利丧失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注销登记的情形。

  问:当事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经公告后予以更正;经核实无误不予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问: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开垦补充耕地的原则是什么?

  答: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先开垦、后占用,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补充符合质量的耕地。

  问:什么是开发整理项目库?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建立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占用耕地需要开垦新耕地的,应当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中选择。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易地开垦?

  答:对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区、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其他区、县组织进行易地开垦。本市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在本市以外其他地区进行易地开垦。

  问:什么情况下缴纳耕地开垦费?

  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在开垦新的耕地后占用,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耕地开垦计划,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拨付给实施耕地开垦的单位。

  问:什么情况下缴纳闲置费?

  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问:在什么地方取土都禁止吗?

  答:禁止在耕地上取土。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土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适合取土的土地;

  (三)有取土方案和防护措施;

  (四)有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取土用地范围和深度,核发取土许可证。法律、法规对在非耕地上取土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在什么情况下缴纳土地复垦费?

  答: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平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款用于土地复垦。

  问:如何计算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答: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年产值倍数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规定。

  问:办理征收土地有哪些法定程序?

  答: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在被征地的乡、镇、村张贴公告。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乡、镇、村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的乡、镇、村张贴公告。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举行听证的,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六)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被征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给村民,并将收支状况张贴公布;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向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应当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问:临时用地上可以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吗?

  答: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问:村民一户能有几处宅基地?

  答: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问:哪些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可以开发建设商品房吗?

  答:《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对宅基地双禁止是指什么?

  答: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价格评估吗?

  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问:住宅发生转让的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吗?

  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享有七十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受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剩余年限,并应当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申请土地登记的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书的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书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问:非法转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基准地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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