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37号)要求,现将天津地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
(一)在天津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当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二)经营主体备案应提供以下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企业类型、主要商品类别、平台网址、平台名称、属地检验检验机构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等。
(三)经营主体通过天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并将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属地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可通过天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备案结果。
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
(一)在天津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商品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二)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2.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
3.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4.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
5.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
6.废旧物品;
7.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
(三)商品备案应提供以下信息:企业备案号、HS编码、产品名称、生产国家/地区、品牌、规格型号、供应商、商品大类、进出口标志、商品货号、生产企业、主要成分、用途、包装单位、最小包装单位、属地检验检验机构、相关资质证明信息(商品或生产企业取得的认证、注册、备案等资质;商品取得的自由销售证明、第三方检验鉴定证书;产品说明的中文对照材料;消费警示;其他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申明等。
(四)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通过天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商品备案信息,并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递交给属地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可通过天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备案结果。
三、监督管理
(一)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验局更新备案信息。
(二)发现以下情形的,备案信息无效: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的;
3.提供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商品信息的。